天辰测速官网从司法实践案例思考知识产权保护
已有人阅读此文 -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天辰测速官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动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改革反垄断执法体制。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高度重视,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促进和保护创新,就是支持高水平竞争,这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致的,通过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现实高水平竞争夯实基础,在此基础上推动高水平创新,两者间相辅相成,相向而行,同向发力。鉴于此,聚焦司法领域,特别是从地方司法经验出发,对2022年度天津法院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予以述评,以期推动对协同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维护的法治思考。
早在今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同时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明确此次修改商标法的主要目标与任务就是突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同月1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5件“2022年度天津法院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占到了10件之多。其中涉及重点之一即在于如何调处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两者是否会出现冲突和竞合,如何选择与适用,天辰测速官网均值得予以关注。
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是作为第二级案由位于第一级案由中的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项下的。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第一级案由中的第五部分变更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这也就意味着“竞争纠纷”也上升为了第一级案由,并且明确了“竞争纠纷”与“知识产权纠纷”是并列关系。
1.对于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具有兜底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具有兜底作用,对于没有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和知识产权法规定范围的行为,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来进行违法性认定。
2.不能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益”,可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要“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但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
对于依据知识产权法不能获得保护的权益,仍然存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的可能性。但是,争议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按照该法规定的要件来进行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其固有的立法目的和违法性判断标准,即使依据知识产权法不能得到保护的权益,获得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也并不意味着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不兼容。